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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新规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提高

2014-12-04 15:29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发布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已试行3年,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广州市日前修订出台了新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根据这一新规,今后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将提高,同时也明确了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原文件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补偿总额为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奖励与搬迁时限奖励三部分之和,但最高不能超过所处区位的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办法》调整了此标准,规定征收奖励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相加不高于所处区位的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将原搬迁奖励单列,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办法》还明确,被征收人或租户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租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新房交付前自行安排住所的,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费;居住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就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搬家补助费标准比现行标准1000元提高了一倍,要求征收部门支付每户不低于2000元。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支付的搬迁费,还包括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 (下转A7版)

  (紧接A1版)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办法》首次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此外,为了防止类似金陵台被拆事件再度发生,《办法》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出并张贴通知,对房屋的权属、用途、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向被征收人公布;同时,应当向文物行政部门、规划部门确认该地块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记者赖伟行 通讯员穗房宣)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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