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开始,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移交工作正式启动,明年2月完成后,开发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将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提取公积金。届时开发区住房公积金业务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也可实现正常办理。
据了解,自11月开始,社保开发分中心和承办银行停止办理缴存和支取业务申请,市公积金中心为企业办理职工首月汇缴手续,并为10月增员职工办理补缴,移交单位应在11月底前完成所有移交范围内职工的新开户手续。提取业务按照市公积金管理规定提取,移交期间,职工可在市公积金系统中个人账户余额范围内提取,2015年1月历史数据移交完成后,2015年2月恢复正常提取。目前职工仍可向开发区农行、工行申请公积金贷款,移交完成后可在市公积金中心各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需符合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市公积金中心完成首月公积金缴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条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10多家银行均可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
市公积金中心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开发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消费类提取:①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自有住房的②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③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④无房无贷职工租房的。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①离休、退休的②出境定居的③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封存满两年的④领取失业保险金的⑤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⑦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⑧外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⑨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⑩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责任编辑: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