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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公园古建等设私人会所

2014-10-28 15:26 来源:成都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昨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专家指出,这是继去年底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通知,要求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以及今年以来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通知,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反“四风”重要内容之后,中央层面又对清理整治私人会所做出具体部署。

  与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此次十部门规定更加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指出,以前中央综合文件对私人会所的定义、设立形式等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具体处置、执行中可能会遇到问题。现在从主管部门角度制定更详细的规定,更便于执行操作,更好推动落实清理整治工作。

  1、什么样的私人会所该被整治?

  规定明确: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2、哪些形式设立的私人会所需要整治

  规定列出了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

  3、已设立的私人会所如何区分情况处置?

  规定列出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十部门规定还提出,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对此,北大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强化清理整治私人会所的监督管理,有助于更好约束行政权力,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更好推进反腐倡廉。丁元竹指出,十部门要求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是推进政务公开的体现。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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