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日前结束。社会各界对条例出台普遍表示支持,希望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后尽快实施。
记者21日从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获悉,自8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针对不动产登记员和登记代理制度、不动产登记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及证书统一、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多方面问题,踊跃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动产、法学、律师等领域专家和执业者从物权法、民商法等专业角度积极建言,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程序性规定,要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还有专家建议,条例应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员和登记代理制度。从事不动产登记审核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培训,同时增加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人员行为的约束条款。
针对登记机构的统一,有专家提出,征求意见稿关于授权地方政府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科学合理,符合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符合法律规定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以法治方式审核改革的要求。关于权属证书,有专家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证书统一。条例不仅应推进登记机构统一,更应推进证书统一,在“不扰民”原则下取代种类繁杂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尤其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应当制定配套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如当事人自行协商、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等解决方式,以保障不动产登记顺利进行。
据介绍,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也引发媒体关注和广泛评议。舆论普遍认为,不动产是国民最大一笔财产,国家不仅应当摸清“家底”,更应明确依法保护公民“家底”的立法宗旨,同时准确掌握不动产数据,为改革决策提供支撑。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倒逼”行政管理的产物,社会公开大讨论,将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希望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机遇,推进物权法落实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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