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售价32万元的小户型房屋,买房人刘萍通过中介公司找银行按揭贷款,中介公司除了收6000元中介服务费外,还称要收12000元按揭贷款服务费,即跑腿费。当买房人找中介公司拿票据时,中介公司却称没有。买房人认为这笔所谓的跑腿费遭中介公司私吞了,将其告上法庭索还。日前,法院一审判定:中介公司既然是代收,拿不出票据就该全额退还。
按揭服务费银行说没收
去年国庆节期间,在重庆渝北区回兴工作的刘萍,在当地选了一套小户型房屋,总价32万元。在一家中介公司介绍下,刘萍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采取按揭贷款。合同中约定,由中介公司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中介公司提出,刘萍除支付中介服务费6000元外,还要支付12000元按揭贷款服务费。中介称,这笔钱是银行要收,中介只是代收而已。“到银行办按揭,我想收这个按揭贷款服务费是正常的。”刘萍说,她便按中介公司所说金额进行支付,中介公司出具了收据。
按揭手续办完后,刘萍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出具银行收取按揭贷款服务费的发票。中介公司称没有发票,钱确实给了。刘萍便找到银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因为银行要收的钱在贷款利息里就已经体现出来了。之后,刘萍多次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她这笔12000元糊涂钱,遭到中介公司拒绝。
拿不出票据就该退钱
今年4月,刘萍将中介公司告到渝北区法院,要求判中介公司返还12000元按揭贷款服务费。中介公司称,他们为刘萍提供了相应服务,如代刘萍与银行、评估公司、担保公司洽谈贷款等,也向担保公司、评估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否则无法帮刘萍办理相关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中介公司称,他们从来没有向刘萍说,按揭贷款服务费是银行要收的。中介公司称,按揭贷款服务费与中介服务费不同,中介服务费是帮刘萍找房源、与卖房子的客户牵线搭桥,协调买卖双方价格、签订合同等服务费。
刘萍认为,中介公司既然是代收按揭贷款服务费,那么支出相应费用应该有相应票据,不然无法自圆其说,只能说明是遭中介公司私吞了。
法院审理认为,既然中介公司收取的按揭贷款服务费是代收性质,在开支相应费用后应有相应的票据,多退少补,这样才公平。中介公司既然无法出示票据,无法证明按揭贷款服务费是否发生,也无法判断。日前,渝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由中介公司返还刘萍支付的按揭贷款服务费。
另收服务费应写进合同
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斌律师认为,按揭服务费是中介公司或按揭担保公司帮买方办理房贷按揭服务的手续费用,目前法律并无禁止。但中介方须在签署合同前,说明此费用的存在。如果买家愿意接受费用,并且经过协商写进合同,则按揭服务费合乎情理。葛斌律师提醒准备购买二手房的市民,交易前,一定要看清《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内容,如果希望中介费也包含按揭服务、办证服务等,那么经过与中介协商,应明确在合同中。如果《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项目,但没有异议,属于双方平等自愿行为,买方应遵守。葛斌律师表示,如果中介收取相应的按揭贷款服务费,在支出相应代办费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相应的票据,应当实支实报。 据《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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