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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房纳入不动产登记意义重大

2014-08-18 13:55 来源:经济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作为农村居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农房纳入不动产登记,将为扩大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保护,将促进完善真正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建设,为推进城镇化和户籍改革提供现实条件

  日前,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通知的一大要点是,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这就意味着,作为农村居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的农房,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精神指导下,开始逐步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基础和产权地位。

  将农房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表明了我国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中,认识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深入、目标更加明确的过程。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我国开始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经过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停滞,1999年之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全面加快,2008年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开始走上舞台,直到此次在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将农房一并纳入不动产登记,为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打开了通道。

  农房纳入不动产登记,将为扩大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保护。多年来,“农民房子不值钱”已成为农民心头无法抹去的痛。有关部门虽然长期呼吁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但作为农民最主要财产的农房除了居住,既不能抵押担保,也难以转让受益。如今,将农房与宅基地一起并入不动产登记,房地一体,就使落实中央提出的“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利抵押、担保、转让”要求,在法律和政策体系中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农房纳入不动产登记,将促进完善真正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建设,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产权基础。过去,提到不动产登记,主要指城市房屋与土地,较少提到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更少人想到宅地基上的农房。事实上,仅以不动产来说,我国最大的不动产在农村地区,但多年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确权登记发证,致使侵占、挤占、违法廉价占用农村土地的事件时有发生。现在,将包括农房在内的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既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也是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和不动产体系的基础。

  农房纳入不动产登记,将为推进城镇化和户籍改革提供现实条件。农民愿不愿进城、能不能进城、敢不敢进城,是城镇化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决定农民是否进城落户的关键,是农民自身有没有这份经济实力以及后续保障能力。农房成为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不动产,既可为农民转移进城带来可能的转让收益,增加进城资本,也增加了将来的财产保障实力和信心,让农民可以放心进城,从而为城镇化和户籍改革带来直接动力。

  当然,农房纳入不动产登记,只是城乡统筹这个复杂庞大系统工程中重要的一步,具体如何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如何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等,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还面临许多法律、政策以及其他现实困难。比如农房的抵押、担保、转让会引发农村外部成员进入本集体获得住房财产权等,这些法律和利益问题如何解决,都需要因地制宜、大胆试验。只要路子对头、方向正确,积极探索下去,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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