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部署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扎实推进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要优化规划布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等,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提出,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做好征收补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县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项目审批。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要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要加快配套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
《通知》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将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同等对待。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
[责任编辑: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