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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土地入市 合理提高农民补偿收益

2014-03-07 08:49 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刘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集体建设性土地可以和国有土地实行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到要慎重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如何推进?在昨天的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首场记者会上,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应对涉及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立改废,同时,进行土地入市试点,合理提高农民的土地补偿收益。

  陈锡文说,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很多方面,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改革征地制度,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二是逐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适当地、合理地提高个人收益。三是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进入市场的问题。按照三中全会的《决定》,不是所有农村土地都能进入到建设用地市场。

  什么样的农村土地能够进入呢?陈锡文解释,第一,要符合规划。第二,要符合用途管制。第三,只有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入市。按照现有规定,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分为三类:一类最大的就是农民的宅基地。第二类就是农村的公益性和公共设施用地。第三类就是农村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指的就是乡镇企业用地。“倒过头来讲,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进入这个市场,和国有土地同权同地同价。”他说。

  同时,农村土地进入市场还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宪法》。《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现在的城市建设用地都要从农民手里征过来变为国有土地才能建设,如果《宪法》这个规定不改,按理来说农村的建设用地就不能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二是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出租和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就是它要用,只能批准之后自有自用才可以,现在它要进入市场,这个法律也要修改。三是涉及到《物权法》、《担保法》等等。这里面都明确提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和担保,土地开发商拿到这个地不能抵押和担保,那建设就没法搞。

  陈锡文认为,现在首要是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对触及到的法律法规应该立改废,到底能不能立改废,怎么进行立改废,那就要通过实践,这就要进行试点,通过试点获得经验之后再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这样才能成为一个普遍性的制度。第二,《决定》已经提出,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在这个过程中非常明确地提出,要适当、合理地提高个人的收益,就是对农民的补偿收益要合理提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二次会议已经审查通过了今年的改革重点,其中包括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内容。这个决定通过后,各个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各个部门都在按照要点研究方案来确定哪些地方来搞试点,现在正在做这件事情,我想不久之后就会进行试点。”他透露。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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