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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非中国养老服务业发展主流

2014-03-03 09:37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高云霞中国公益研究院

  2月25日,根据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表示,按照职责分工,以房养老方案由保监会负责,这个方案出台时间点是今年上半年。

  “以房养老”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所谓“以房养老”,指通过出售、出租等各种金融手段,转换所拥有住房价值实现以房养老。国内开展的以房养老试点包括北京的“住房抵押养老保险”、租房置换;上海的“住房抵押公积金”等模式,对分散政府养老保障压力;提升老年人晚年生活品质;开拓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业务领域有一定积极意义。

  但以房养老效果甚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受到我国房屋“70年产权”后续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包括房地产、金融、社会保障、保险等政府部门在内的配套政策链条尚未形成等国情制约。日前成都出现“第一例老人后悔事件”,展现了社区违背老人实际需求,简单粗暴开展以房养老的反面案例。

  事实上当前在我国以房养老仍然是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的一种补充养老方式,而非主流形式。下一步应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政策,包括由住建部门、保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房产评估、政策咨询、纠纷仲裁、风险分担机制、养老服务配套等,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际上,通过对比各国先进经验,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应将重心一方面放在如何提升老年人收入保障的公平性,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老年人资产性收入和消费能力。另一方面需要优先针对375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这一刚性需求群体,大力发展以养老护理服务为重点的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建立养老护理服务评估及补贴制度,缓解该项加剧家庭成员负担的社会紧迫问题。政府需要加紧全面排查评估失能老年人经济状况和护理服务需求,实施分级护理补贴制度(可尝试推广护理保险)及对家庭成员的支持政策等,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养老护理服务,并配套发展相应的养老护理产业链条,以此为支点撬动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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