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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协议让人代耕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没了?

2014-02-11 09:35 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葛东升 王慰)截至2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已做好39户230余亩土地流转规范登记工作。这项工件,得从姜堰区检察院去年承办的一桩“一亩六分地”抗诉案件说起。

  1998年,沈高镇华扬村村民吴长山一家承包了村集体5.1亩土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吴长山去世后,其子吴爱凤外出打工,并将其中1.6亩土地交吴茂荣耕种,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2005年6月,沈高镇对农户实际耕种田亩数进行核查,上述1.6亩土地被登记在吴茂荣名下。

  2010年11月,吴爱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茂荣返还其代为耕种的土地。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转让承包经营权书面协议,但根据2005年沈高镇的核查,争议土地已登记在吴茂荣名下,吴爱凤当时并未提出异议,故认定双方当事人承包经营权转让成立并生效,驳回了吴爱凤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吴爱凤向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申诉。该院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判决不当,于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2013年12月,泰州市中级法院再审判令吴茂荣返还代耕土地1.6亩给吴爱凤,当年底该案执行完毕。姜堰区检察院还向沈高镇政府、华扬村村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此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规范承包经营土地工作,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张冠李戴”,损害农民权益。

  检察官说法

  该案承办检察官陈莉介绍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登记。由此可见,本案中,沈高镇政府并无登记的职能,其核查登记所载内容不能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法律效果,也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对转让土地达成合意。吴茂荣与吴爱凤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没有支付过转让对价,故依法不能认定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过转让。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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