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通过房地产中介买房,在支付80万元房款和1万元中介费后得知,卖房人并不是房主。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认定中介存在审查过失,经调解赔偿李某4万元。
2012年初,李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与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00万元购买一套楼房,并向朱某支付80万元,向中介支付服务费1万元。此后朱某一直拖延交房,李某打听到朱某并不是房屋产权人,遂报案。2013年初,朱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12年。
李某认为,房产经纪公司没有充分审查朱某对该房屋的处分权,造成其遭受巨大损失,起诉索赔房屋差价损失30万元。
房产经纪公司辩称,公司已将该房屋没有房产证明、房屋票据等全部信息如实告知李某,李某明知朱某只有《房屋预售合同》,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房产经纪公司对房产买卖过程中的重要事宜负有更大的审慎义务。该公司未向房地产开发销售部门查明朱某持有的《房屋预售合同》的真实性,存在明显过失;而李某明知朱某没有房产证、房屋票据而仍与其签订合同,也存在相应过失。
经过调解,房产经纪公司赔偿李某房屋差价等损失共计4万元。(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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