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按照开发商的要求签补偿协议,就拿不到房子的钥匙。”李女士说,他们在玉溪“中轴玉玺”小区购买了房子,但对方延期10多个月才交房。按照合同,每套房应赔偿10多万元。为此,部分业主将该地产商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按照合同赔偿延期交房的经济损失。
业主:开发商未按合同赔偿
业主马女士说,她是“中轴玉玺”近60名购房者的代表,他们于2010年2月初开始,陆续与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书》,房屋总价从55至60余万元不等。
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2月1日,若延期交房,甲方(开发商)需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向乙方(购房者)支付违约金100元/天,合同继续履行;逾期30天后甲方按乙方已付款的0.1%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012年2月1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同年11月底,才陆续交房。
“地产公司提出,只要我们在交房协议上签字,公司愿意赔偿我们3万元/套的违约金,但如果业主们不答应这一条件,对方就拒绝向业主们交房。大多数业主不得已在交房协议上签字接房。”业主们表示,开发商所赔偿3万元/套的延期损失费与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依照合同约定,开发商理应赔偿他们16-18万元/套不等的延期交房损失。因此,部分业主拒绝在交房协议上签字。
24日,业主李美(化名)说,接房时,对方要求她签延期补偿协议。“说是补偿3万元给我,签了协议可以拿到钥匙。我就签了协议。”
调查中,部分住户反映说,开发商对房子延期赔偿,是“看人说话”,标准不一。某住户最初只得到700元赔偿,后来到售楼部去讨说法,又改为赔偿了2万元。
开发商:延期是客观事实造成
昨天,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冯明文介绍,延期交房是存在的事实,但是责任不全部是他们的。“项目在开发建设初期,四周有84家住户对通风、采光等提出异议后,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停工了8个多月。延期交房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周边群众利益纠纷导致的,我们违约不是故意的,过错责任小。而业主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停工事件已导致这个项目损失了400多万元。”
“我们的补偿有多种方式,有的是车位打折;有的是减免2至3年的物管费,最终的补偿可以达1至3万元。”冯明文说。
目前,业主孔某、李某等人将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红塔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日,分别对李某等人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地产公司赔偿给李某、孔某等人各3万元违约金。
判决书显示,红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地产商已构成违约,但地产商逾期交房是因执行政府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指令、规划变更、周边住户围堵施工现场、阻止施工等不能预见的多种因素所致,不属于地产商的主观原因或者故意行为,其违约过错责任小。按照有关规定,本案原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计算方法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69474.3元,确实过高。地产商提出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答辩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参照本地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并按照法律的规定酌情确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为3万元。
李某、孔某等人表示,因不服一审判决,他们已再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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