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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切实为小微企业减负 税收优惠期延长1年

2015-04-13 10: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优惠期延长1年,减半征税上限从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近日,辽宁省对2015年执行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予以解读,以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据辽宁省国地税系统统计数据显示,到2014年底,辽宁省国地税系统共有79.4万户次企业享受到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累计享受税收优惠23.3亿元。

  今年,按照新政,自1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往年的优惠政策,此轮优惠期延长1年,减半征税上限从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同时,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这意味着,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此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小微企业营业税税收减免无需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小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记者孙智程景亮)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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