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东北及中西部  > 正文

贵州公布消费维权十案例 34万元奔驰被要求加价8万

2015-03-13 14: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贵阳3月13日(刘鹏)13日,贵州省工商局、省消协联合发布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汽车经销商霸道加价提车、购车不成退费难、超市商品低标高售、网购手机不退货、农户购买玉米种子发芽少引群体投诉等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和总结,以此给消费者提供借鉴,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不法经营者制售假品牌味精案

  2014年1月14日,贵州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制售假“双桥”品牌冒味精。经调查:被举报人自2013年11月以来,先后购进大包装味精、品牌味精外包装箱、包装袋以及颗粒素、添加剂等材料,自行在贵阳市花溪区一民房内,擅自翻装假冒味精。现场查获翻装“双桥”味精成品373件、“太太乐”味精成品21件、“豪吉”鸡精成品7件,包装机、打包机各1台,外包装箱2080个、“双桥”味精小包装袋2300个、“双桥”商标2万件,总值6万余元。工商执法人员将查获的假冒产品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2、汽车销售公司霸道加价提车案

  黔西南州消费者张先生于2014年9月16日,在当地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台售价为34万元的奔驰轿车,并按经销商要求交纳购车订金3万元,于15个工作日交车。但在第二天,张先生就接到经销商电话,告知他需在已达成的协议的车价基础上再补交8万元才能提车,张先生当即拒绝并找到经销商理论,要求按照协议执行,经销商对消费者的要求不予理睬,并且对此事一拖再拖。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销商要求消费者加价8万才能提车,对于消费者要求按协议执行的合理诉求,不予理睬,属霸道行为。根据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经销商退还消费者订金3万元,并一次性赔偿张先生6000元。

  3、消费者购车不成遭拒退还车辆贷款评审费案

  2014年1月23日,贵州省消费者刘先生到安顺市消费协会投诉称,他在贵阳市某4S店贷款购买一台宝马轿车,在交纳首付车款10.8万元和车辆贷款评审费7560元后,在约定时间到店提车时,4S店却以贷款没到位为由推迟交车时间,刘先生于是要求退车。在退还首付车款后,4S店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收取的贷款评审费。接到投诉后,省消协立即开展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在消协调解下,4S店全额退还了收取的汽车贷款评审费。

  依据新《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4、超市商品低标价高售构成欺诈案

  2014年6月17日,道真自治县消费者聂先生在当地超市购买了一盒标价为109元的巧克力,结账后发现所购巧克力价格变成了119元,实际比标价多收10元。消费者于当日投诉到道真县消协,经县消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超市这种实际收款价格与标价不符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在消协调解下,最终超市以500元的最低赔偿金额赔偿消费者。

  5、消费者网购手机难退货案

  2014年12月26日,黔南州贵定县消费者王女士到县消协投诉,她于2014年12月22日在网上某数码店铺购买了一款价格2010元的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做工粗糙。她立即联系网店要求退货,网店卖家认为是王女士自己在网上仔细看过手机宣传图片购买的,且自己卖的绝对是正品手机,故不接受退货,此后就不再搭理她。接到王女士投诉后,贵定县消协立即联系网店,明确告知商家,王女士购买的手机不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按照新《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在收货7日内,无论商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均可以要求退货。最终,该网店为王女士做了退货处理。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赋予了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于适用该条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无论商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均可以在收到货品7日内无理由退货。

  6、消费者索要发票遭推脱案

  2014年3月11日,北京市消费者魏女士到贵阳市出差,到花溪某酒店住宿,在她结账离店索取住宿发票时,酒店解释因打印发票的电脑有故障,请魏女生留下联系地址,称电脑修好后就给她邮寄过去。但回到北京多日,魏女士都没有收到发票,她多次电话催促酒店,但都未得到解决。

  魏女士于3月21日投诉至花溪区工商局。经调查,确定反映情况属实,迅速与酒店负责人取得联系,指出其不开具发票已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酒店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酒店开具了发票并邮寄给魏女士。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美发店致伤闹纠纷案

  2014年5月11日,黔东南州岑巩县消费者杨女士到县城某发廊美发。两天后,杨女士的头发就开始出现脱落。为此,杨女士多次找到发廊老板要求赔偿,然而商家拒绝赔偿。之后岑巩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解释在给杨小姐烫发染发前,曾询问了解到杨女士以前做过几次烫发和染发,因此没有对其做皮肤测试和过敏测试,认为大面积脱发是因其个人身体原因造成,所以拒绝赔偿。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烫发使用的药水明确标明在染发前要做过敏测试和皮肤测试,正是由于商家图省事,不按照产品的标识做相应测试,导致杨女士头发脱落,商家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消协的调解下,发廊一次性赔偿了杨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5000元。

  8、农户购买玉米种子发芽少引群体投诉案

  2014年4月9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朱昌镇陈某、杨某等20户农户在农资经营户刘某处,以每包38元的价格购买了玉米种子,播种后发现种子出芽率不到40%,且未出芽的种子已经开始霉烂。事后,经营户刘某以及种子经销商决定免费给每户农户重新提供一包玉米种子,但对农户提出的补偿及误工费等相关损失不予接受。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农户们集体到朱昌工商分局投诉,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对未出芽的种子进行取样查看,确认农户反映的情况属实。经查,经营户刘某以及种子经销商主体资格合法,所销售的种子均有备案,同时双方对涉案种子出芽率低的事实无争议,主要分歧在于种子出芽率低造成农户损失金额。工商执法人员依据新《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经营户刘某、种子经销商共同赔偿20户农户新玉米种子115包和误工费13570元。

  9、消费者购床垫质量不过关获3倍赔偿案

  2014年8月7日,消费者刘女士到观山湖区工商局世纪城分局投诉,反映其在居然之家某经销商购买一个价格为4000元的品牌全棕床垫。在床垫使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发现从新买的全棕床垫里爬出小虫子,刘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经世纪城工商分局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刘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最终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商家退还刘女士购买床垫款4000元,并赔偿3倍货款12000元。

  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

  10、液化气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质量不合格案

  2014年6月16日,毕节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毕节某液化气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检查,同时抽样送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为严重不合格产品。经查,该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在四川某能源科技公司购买了总价120099元的液化石油气18.62吨,灌装后在市场进行销售。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行为,同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完)

[责任编辑: 王君飞]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股 市
台湾| 大陆
    台股17日开盘涨44点 为8538点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