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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2014-09-26 14:12 来源:辽宁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辽宁日报讯 9月25日,出席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建立健全我省城乡贫困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要建立健全我省城乡贫困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体系,依据“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原则,尽快制定我省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要提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参保参合率,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参保参合率达到100%。

  尤其要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目前我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不低于人均15元,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不低于人均20元,到2015年末,应相应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不低于人均30元,而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人均25元。

  还要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2013年,我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是1万元,大约是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2014年实行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普遍定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我省大病保险实施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测算,从2015年起应开始调整起付线,并逐步将起付线调整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内。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还要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提高对贫困居民的医疗救助比例和额度,建议各级政府从2014年起,将住院救助的年最高救助限额提高到5000元;同时应建立贫困居民大病救助基金,对贫困家庭大病患者进行二次救助;此外,医疗机构在原有“六减一免”的基础上,也应进一步扩大对低保对象医疗费用的减免范围。

  ■记者调查

  三成贫困居民因病致贫

  来自有关部门的一组数字显示,目前我省城乡还有209.9万贫困居民(其中185.7万多人是低保对象,24.2万多人是低保边缘对象),这部分人群依靠自身力量,抵御大病的能力还比较薄弱。如果按保守比例估计,至少有30%、大约63万贫困居民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这反映出我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以及医疗救助的总体水平还不高。

  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调研发现,大病患者的治疗费用多在20万元左右,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左右甚至更多,以我省目前的城乡居民收入来衡量,对于低收入的家庭来说,一人得病会导致全家生活质量急剧下降,甚至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对于原本就贫困的低保家庭来说,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其选择保守治疗甚至放弃治疗。

  再看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险,可以说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但是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高、保障能力不强,抵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作用低于群众期望。

  据省卫生部门统计,2013年上半年,全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共计补偿2401人次,人均补偿3704元,基本医保加上大病保险,共报销实际医疗费用的大约51%,人均自费约13745元,大约是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的1.46倍,部分大病患者家庭仍然没有避免灾难性医疗支出。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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