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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出台邮政条例:快递员泄买家信息罚款5万

2014-09-24 15:26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合肥9月23日电 见习记者范天娇网购时个人信息遭泄露、买卖,轻则受到电话骚扰,重则造成经济损失。今天,《安徽省邮政条例(草案)》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或违法提供用户信息,运单实物和电子档案要按规定销毁或删除。到期不毁不删的,最高将面临5万元罚款。

  加强快递业务安全监管是草案的重要内容,从收寄禁限物品、分拣作业、保管用户信息等方面予以规范。针对快件验视不严等问题,草案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过程中发现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对不能出具的不予收寄。

  针对饱受诟病的野蛮快递问题,草案规定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露天分拣,不得以抛扔、踩踏等方式野蛮分拣快件。如果违反,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买家信息极易被泄露,成为不法分子的下手目标。草案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销毁或者删除。如果违反,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还应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信箱。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答复。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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