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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品房转移登记新规:不必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2014-07-16 14:21 来源:沈阳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7月15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得到最新消息,今后,沈阳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将由过去的以提供证明材料为主,转变为以询问为主。

  目前,市房产局已经正式下发了《关于明确房屋登记询问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今后沈阳房屋登记机构询问的内容主要有两项:

  ●申请登记的事项应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登记的房屋应是共有或单独所有;对共有的房屋,应询问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对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规定,申请人因取得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依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不对婚姻关系进行实质审查。

  ●询问结果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的,房屋登记机构登记为申请人单独所有,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询问结果为共同共有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询问结果为按份共有的,申请人应提供共有份额约定书。据介绍,按规定,房屋登记机构经询问后记载为单独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单独处分房屋。

  “这个规定主要为申请人省去了提供婚姻证明材料的麻烦。”市房产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对于一些单身的申请者来说,因求学或工作关系,可能在多个城市居住过,如果提供婚姻证明材料,无论是到当地街道、派出所或所在单位,都无法取得。对于“询问结果为共同共有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一项,如果是夫妻共有的,双方只要到场,不必再像过去那样提供结婚证书;如果一方到场,则仍需要提供结婚证书,以防止添加别人姓名,发生纠纷。

  据了解,询问结果应经被询问人签名或摁留指纹确认后归档。据介绍,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登记申请人隐瞒房屋共有情况的,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簿证据效力高于产权证

  本报讯(记者彭跃东)7月15日,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目前房屋权属证书不再是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已经高于房屋权属证书。

  据了解,从2008年7月1日起,沈阳市开始实施《房屋登记办法》。市民新购房屋在进行产权登记的同时,还要实施房屋登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登记制度可以避免“一房二卖”的发生。目前,市民通常购买的是预售的住房,即期房。在建立了房屋预告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购房人如果将他的这一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所以开发商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行为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就不能再把房子卖给其他人。

  据了解,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开发企业首先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之后,再将售出的商品房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这就是商品房转移登记。

  有不少市民询问:在房屋登记时,到底是应该把新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记者从市房屋登记中心了解到,如果您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而且,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登记名义人(登记簿上记载的姓名)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

  据了解,一旦房屋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并被其卖出,另一方是不能以其为房屋共有人为由,要求法院宣布撤销善意第三人即买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而对于实际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彭跃东)

[责任编辑: 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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