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个包工头,去年年底,没赚到钱的他非常失落。但是,工人一起向王某来讨要工资。经过协商王某拿出自己卡里的仅存的6000多元,都发给工人们,其余的等有钱了再补。于是,在工人的陪同下,王某到ATM机器上取钱。没想到,王某取钱时交了“好运”。
王某到了雨花台区一家银行门口的自动提款机取钱,正准备插卡,却突然发现取款机里有一张未拔的卡,而且在取款的界面上。王某查了一下卡的余额,发现卡里有7万元钱。这让王某兴奋不已,觉得自己真是运气来了,正缺钱就有人给自己来送钱。于是王某想都没想,就取出了卡里的20000元钱,然后拔卡走了。王某为啥不把卡里的7万元钱都取走呢?“我没法修改别人密码,每张卡在ATM机每天的取款额度就是20000元,要是在平时我也不会拿人家的钱,但是那天实在太缺钱了,我就见财起意了。”王某被抓后承认。于是,王某拿出钱来,把民工的工资都结清了,还多给了工人一些钱,然后把其它的欠款也都还上了,自己还跑到饭馆吃了一顿好的。
卡的主人张先生在王某取款之后,迅速接到了提示短信,张先生赶紧报警,一边冻结了自己的银行卡。
就在雨花警方积极寻找王某,准备捉拿其归案时,今年2月王某带着20000元现金到雨花警方自首。“刚拿了别人的钱,我心存侥幸警方抓不到我。但是这两个月来,我心越来越虚,而且现在我赚到钱了,我觉得不应拿别人的钱,就带钱来自首了。”王某交代。但是,虽然带钱来自首,由于涉案金额较大,王某因为信用卡诈骗罪被起诉。
本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王某取了别人卡上的20000元钱,纯属故意,可以追究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虽然王某2月后带着钱来自首,但是信用卡诈骗罪还是要被追究。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根据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5000至5万),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至20万以下罚金。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记者 贾晓宁通讯员 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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