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东北及中西部  > 正文

包工头ATM机取别人卡上2万元 虽自首仍被起诉

2014-07-08 14:10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王某是个包工头,去年年底,没赚到钱的他非常失落。但是,工人一起向王某来讨要工资。经过协商王某拿出自己卡里的仅存的6000多元,都发给工人们,其余的等有钱了再补。于是,在工人的陪同下,王某到ATM机器上取钱。没想到,王某取钱时交了“好运”。

  王某到了雨花台区一家银行门口的自动提款机取钱,正准备插卡,却突然发现取款机里有一张未拔的卡,而且在取款的界面上。王某查了一下卡的余额,发现卡里有7万元钱。这让王某兴奋不已,觉得自己真是运气来了,正缺钱就有人给自己来送钱。于是王某想都没想,就取出了卡里的20000元钱,然后拔卡走了。王某为啥不把卡里的7万元钱都取走呢?“我没法修改别人密码,每张卡在ATM机每天的取款额度就是20000元,要是在平时我也不会拿人家的钱,但是那天实在太缺钱了,我就见财起意了。”王某被抓后承认。于是,王某拿出钱来,把民工的工资都结清了,还多给了工人一些钱,然后把其它的欠款也都还上了,自己还跑到饭馆吃了一顿好的。

  卡的主人张先生在王某取款之后,迅速接到了提示短信,张先生赶紧报警,一边冻结了自己的银行卡。

  就在雨花警方积极寻找王某,准备捉拿其归案时,今年2月王某带着20000元现金到雨花警方自首。“刚拿了别人的钱,我心存侥幸警方抓不到我。但是这两个月来,我心越来越虚,而且现在我赚到钱了,我觉得不应拿别人的钱,就带钱来自首了。”王某交代。但是,虽然带钱来自首,由于涉案金额较大,王某因为信用卡诈骗罪被起诉。

  本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王某取了别人卡上的20000元钱,纯属故意,可以追究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虽然王某2月后带着钱来自首,但是信用卡诈骗罪还是要被追究。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根据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5000至5万),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至20万以下罚金。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记者 贾晓宁通讯员 雨轩

[责任编辑: 杨丽]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图 片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