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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50万居民告别棚户区 特困户可租保障房

2013-11-08 09:16 来源:西部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告别蜗居,住进新居。棚户区改造的推进,使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改善了老百姓的住房条件。省政府昨日公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2013年至2017年,全省将改造各类棚户区50万户,将有效改善150万人的居住水平和生活环境。

  街道拓展不在棚户改造范围

  城市棚户区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城中村改造等类型。城市棚户区改造将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具体改造范围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城市规划合理界定。

  与此同时,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含煤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不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可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安排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意见还提出,要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逐步实现城市旧住宅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结合当地城市规划、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稳步实施改造。

  特困居民可租住保障性住房

  省财政将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安排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其他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助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政企共建、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参与。

  棚户区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房屋最低安置面积标准和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照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差价方式实施;选择实物安置的,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可按照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折旧等因素,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价款。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则通过租住保障性住房予以解决。

  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私有产权住房,将按照相应安置补偿政策办理商品住房房屋产权。对于因经济困难,难以按照安置补偿政策补缴差价的,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可减免补缴的差价。现住房属公有产权的棚户区居民,可由产权人以货币方式补偿或提供新的公有产权房进行安置。(王云)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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