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纳入城乡低保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居住困难的,将优先解决
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提供医疗保障和便利,并免费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养子女时,民政部门将优先考虑
10月18日,省人口计生委公布了由省人口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6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5大项、15小项具体政策,将全方位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保障、居住条件、养老照料、大病医疗、再生育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优先便利,解决这部分群众最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
我省将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落实低保政策。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将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居住困难的,将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家庭人数的,应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给予保障。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将其纳入改造范围。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对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及时予以集中供养。其他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机构养老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夫妻,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发放护理补贴。
我省将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提供医疗保障和便利,并免费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给予资助。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女方年龄在育龄期内且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由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提供再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养子女时,民政部门将优先考虑。各地将发挥社会和群团作用,面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活动。村和社区将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及时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供必要帮助。
省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具体政策措施,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新闻名词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记者刘宇男)
[责任编辑: 段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