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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再装修

2013-07-03 09:01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日前,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该修改稿新增条款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闵光新表示,根据审议意见,在总则中增加“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遵守执行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规定”。在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分别增加一款,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记者付文)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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