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核企董事长联名呼吁:核电按基本负荷运行,保障核电消纳
红沿河核电站
经济新常态下,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用电需求持续放缓。加上电力外送遇阻,继弃水、弃风、弃光之后,核电消纳困难也愈演愈烈,个别机组不得不降功率运行甚至停堆。2016年,全国弃核率达19%,相当于近7台核电机组全年停运。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包括中国三大核电集团一把手在内的多名全国政协委员将联名提交《保障核电按基荷运行,落实低碳绿色发展战略》提案,建议明确核电按基本负荷运行,实现核电多发满发,并加强跨省区电网通道建设和利用,推动核电集中跨区送电,保障核电消纳。
这已是核电界全国政协委员第二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核电消纳的联名提案。核电消纳,指的是电力被接入电网、送出后被消费。今年的提案由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贺禹发起,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寿君、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王炳华等全国政协委员参与联名。
2016年核电总计损失电量462亿度,弃核率达19%
所谓基荷电源,指的是承担电力系统日负荷曲线基底部分负荷的发电机组,长期以额定或接近额定功率运行。在用电高峰时,电网往往超负荷,此时需要投入在正常运行以外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电力需求,这类发电机组即调峰机组。鉴于核电的电源特性,过去电网方面很少要求和安排核电厂参与调峰,核电在中国电力行业中长期扮演基荷电源角色。
从经济和环保角度来讲,核电以基荷运行可以提高燃料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但在全国电力供需持续宽松情况下,核电也与其它发电机组一样,频繁参与深度调峰,甚至长期停机备用,造成清洁能源资产的浪费,并网消纳状况持续恶化。
目前,中国有35台在运核电机组,共计3360万千瓦,核电在发电总量中仅占3%左右,远低于全球11%的平均水平。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数据,2016年,全国核电设备利用小时7042小时、同比下降361小时,已连续3年下降。
据统计,2016年,全国核电机组按发电能力可生产2428亿度电,但由于各种因素限制,实际完成的计划电量1829亿度,参与市场交易消纳137亿度,总计损失电量462亿度,弃核率达19%,相当于近7台核电机组全年停运。
在贺禹看来,与其它工业项目相比,核电具有安全质量标准高、单体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和资金密集的典型特点。国家花费巨大代价建成一座核电站,就应当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不应使核电发电能力和资产出现闲置。
贺禹表示,国家明确了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的方针,不仅是要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建设,更是要在建成以后保持高水平、高效率运行,充分利用其清洁低碳、稳定高效的优势,发挥突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核电如果不能按照基本负荷运行,不能保证满发多发,本身就是一种严重浪费。”
核电减载运行、参与调峰甚至停机备用,还将对安全和环保造成不利影响及后果。由于频繁、深度的功率调节,会造成堆内中子通量振荡,堆芯温度分布不均匀,降低反应性控制系统的可靠性;这同时会大大增加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和处理量,仅废液产生量就是基荷平稳运行状态下的3-5倍;此外,还将导致燃料燃耗不充分而产生弃料,造成浪费的同时,增加处理的难度和成本。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美国、俄罗斯、英国、韩国等国家,核电的装机比重均超过9%,最高的达到24%。这些国家均把核电作为基荷电源,多年来核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均在7000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超过8000小时。贺禹说,通过制定与其技术经济特点相适应的配套机制,上述国家保证核电稳定多发满发,很少参与调峰,更不会长期停备。
建议明确核电按基本负荷运行
针对核电消纳困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了《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明确核电保障性消纳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安全、优先上网 、保障电量、平衡利益”,提出电网企业应尽量减少安排核电机组调峰,也鼓励核电厂营运单位按直接参与或购买辅助服务方式参与系统调峰。保障外的发电量,则鼓励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促进消纳。
但这是否意味着消纳问题将迎刃而解?政策落地依然阻碍重重。有电网人士指出,国家支持核电多发,但各地方都会首先保障本地企业的利益。关键在操作层面,省级电力主管部门要有相应的措施使政策落地。
风电和光伏行业也面临类似的窘境。尽管《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已颁布施行,但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全国弃风和弃光电量分别达到497亿千瓦时和74亿千瓦时,较上年分别增加了46.6%和85%,部分地区的全年弃风率已逼近甚至超过50%。
贺禹认为,与其它发电方式相比,核电无论处于何种运行方式,都要按固定周期更换燃料。制造核燃料的原材料天然铀是国家战略资源,减载和停备将直接导致核燃料不能充分利用就被废弃,不但造成宝贵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极大增加了废料后处理的难度和成本。
“这就更加需要保障包括核电在内的清洁发电设施多发满发,更好发挥作用。”贺禹介绍,对于核电消纳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很重视。最近出台的《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为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接下来的关键,是政策的执行。
“为此,我们建议:一是,明确核电按基本负荷运行,把核电列为一类优先发电电源,按实际发电能力核定年度计划电量。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在电力市场改革进程中,研究实施相关配套机制,实现核电满发。三是,加强政府的统筹协调,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同时加强跨省区电网通道建设和利用,推动核电集中跨区送电,保障核电消纳。”贺禹表示。
[责任编辑:郭晓康]